政策法规

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说明

2010年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《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0〕75号),明确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、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,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。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,劳动者可凭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。

2014年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4〕97号),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更名为《就业创业证》通知要求,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(直辖市除外)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,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(直辖市除外)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;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(直辖市除外)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。通知要求,各地已发放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继续有效,不再统一更换。有条件的地区,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,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,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。


2014年,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〈就业失业登记证〉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》( 皖人社秘〔2014〕54号)明确要求:一是推进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无纸化使用。对已经稳定就业的劳动者申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,可先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、编号,暂不发放纸质证件。劳动者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、职业介绍补贴、社会保险补贴、岗位补贴、创业培训补贴、创业扶持资金等政策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时,各级人社部门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凭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编号调取相关信息,按照规定落实政策。二是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。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和在人社部门享受的扶持政策、公共服务信息,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记录为准,可以不在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上逐条打印。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重点记录涉及其他部门的税费减免、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信息。三是简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年审工作。为方便劳动者,对在省内登记就业的劳动者,可以不再进行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年审;对在省外就业的劳动者,就业地需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进行年审的仍然按照规定进行年审。